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,原國家教委、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(guān)的規(guī)定,與本辦法不符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。